江西省道路運輸 GPS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(試行)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和省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,規范江西省道路運輸 GPS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,強化對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力度,引導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提高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,特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江西省道路運輸 GPS 安全監控系統,均應遵守本辦法。 第二章 監控機構的建設 第三條 省運管局組織建設 由省運管局、設區市運管處、縣(區)運管所組成的三級監督平臺,組成江西省 道路 運輸 GPS 安全監控系統。 第四條 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鼓勵、引導道路運輸企業建設自己的企業監控中心。 對車輛較少或沒有能力自建監控中心的企業,應委托其他運輸企業對本企業車輛進行監控管理。 第五條 各級監督平臺統一使用與江西省交通運輸 GPS 安全監控系統統一平臺配套的監控端軟件,以實現與全省監控統一平臺系統的無縫連接。 第六條 監督平臺由監控員和系統管理員構成?h級運管機構應設立監控崗位;處、省級運管機構應設監控員、系統管理員,保證監控平臺的正常運行和在上班時間處于可以隨時抽查狀態。 第三章 各級監控機構職責 第七條 縣級監督站的職責: 1 、指導本地企業監控中心的使用和管理,監督本級管理范圍內的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中心工作,督促企業監控中心實時監控運行車輛。 2 、重點抽查客車、危險品運輸車輛、發生重大運輸安全事故的運輸企業車輛的適時安全運行狀況。 3 、將抽查時發現問題的車輛、違法違規情況做好記錄,及時書面告之車屬企業,并責成車屬企業對其進行教育、處理并限期反饋處理結果。 4 、執行上級監督平臺的有關指令,將上級轉來的有關違法、違規情況做好記錄,及時轉到車屬企業,責成車屬企業對其進行教育、處理并限期反饋處理結果,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。 5 、做好有關資料的統計上報工作。將企業 GPS 系統的使用和對發生問題人員的教育、處理情況,通報各相關科室,作為企業信譽考核考評的依據之一。 每季度將對企業的應用平臺的在線天數、車輛的在線率、違章車輛(含上級轉交情況)及處理情況進行統計核查,上報市級監督平臺。 6 、對系統的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,每半年寫出監控分析報告報市級監督站。 第八條 市級監督站的職責 : 1 、指導、監督縣級監督站的在線監控情況,負責對縣級監督站的考評。 2 、指導本轄區內企業監控中心的使用和管理。統計、分析本地監控管理情況。 3 、重點抽查客車、危險品運輸車輛、發生重大運輸安全事故的運輸企業車輛的適時運行安全狀況。 4 、將抽查時發現問題的車輛、違法違規情況做好記錄,及時書面告之縣級監控站和車屬企業。責成車屬企業對違章者進行教育、處理。限期反饋處理結果。 5 、執行上級監督站的有關指令,將轉來的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做好記錄并轉至車屬企業,責成車屬企業對其進行教育、處理,限期反饋處理結果,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。 6 、做好有關資料的統計上報工作。將轄區內企業 GPS 系統的使用和對發生問題人員的教育、處理情況,通報各相關科室,作為企業信譽考核考評的依據之一。 每季度將對企業的應用平臺的在線天數、車輛的在線率、違章車輛(含上級轉交情況)及處理情況進行統計核查,上報省級監督站。 7 、對系統的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,每半年寫出全區的監控分析報告報省級監督站。 8 、協助上級及部門對本地企業監控人員進行崗位培訓。 第九條 省級監督站的職責 : 1 、制定全省各級 GPS 安全監控系統的規劃,技術規范、工作制度和組織對各級監督站的工作考評。 2 、指導、督促市級監督站的在線監控、處理情況,抽查市、縣級監督站的在線監控情況。 3 、指導全省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中心的使用和管理。 4 、組織或幫助下級監督站開展人員培訓工作。 5 、每季度將全省監督網在線情況、工作情況進行通報。 6 、將各地的車輛違章車輛的違章事實及處理結果通報相關科室,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新增經營業務的考評。 7 、定期形成統計報表報省交通廳。
8 、做好系統的使用情況的收集整理工作,為系統的開發、維護和升級改造做好準備 |